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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粤财规〔2022〕5号
2022-10-14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006939991/2022-00632分类: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成文日期:2022-10-14
名称: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文号:粤财规〔2022〕5号发布日期:2022-10-14
主题词:文件状态:现行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粤财规〔20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的税额标准,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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